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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做好我省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个人推荐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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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计生协[2010] 17号

各市(州、地)计划生育协会:

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评比表彰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国计生协[2010]34号)(附一)精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拟在全国范围内表彰一批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为了做好我省的推荐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市(州、地)计生协要高度重视评比表彰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做好本地区推荐工作(名额分配见附二),通过评比表彰工作,进一步推动计生协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对拟推荐对象要认真考察,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通过适当方式在当地予以公示后逐级上报

推荐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徇私舞弊,不得以权谋私,不得收礼品礼金,如发现弄虚作假,取消评比表彰资格并给予严肃处理。

四、拟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请各推荐单位在中国计生协网站(www.chinafpa.org.cn下载中国计划生育协会评比表彰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个人表格样式,并按照通知要求,填写名册(附件1、3)和登记表(附件2、4、5、6),签字盖章后,同电子文档,于2010年915日前报计生协办公室

联系人:韩永龙

联系电话:08516811590

电子邮箱:guizhou_fpa@sohu.com

附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评比表彰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附二: 贵州省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二0一0年八月四日

    

附一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评比表彰全国计生协

先进单位和个人的通知

国计生协[201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生协,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机关计生协,解放军、武警部队计生办: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中国计生协科学发展规划纲要》,大力弘扬辛勤耕耘、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精神,有效促进各级计生协的发展和提高,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六届五次全国理事会决定,2010年在全国广泛开展“我为国策做贡献、我为协会尽责任”的“比学赶帮超”活动,评选和表彰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在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表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数量

  先进地级计生协28个;

  先进县级计生协150个;

  先进乡级计生协400个;

  先进村(居)计生协1500个;

  先进企事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200个;

  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直机关先进单位20个;

  先进会员2000名;

  先进志愿者200名;

  先进工作者800名。

  二、评选标准

  (一)先进地、县级计生协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对计生协工作重视和支持,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参与和支持计生协的工作。

  2、组织健全。落实中组部、人事部组通字[2006]28号文件,计生协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有以主要精力做计生协工作的常务或专职副会长,有得力的秘书长,有专职工作人员。

  3、有专项工作和活动经费,具备良好的工作条件。

  4、根据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广大群众的需求,广泛开展中国计生协倡导的各项活动,发展有规划,工作有制度,在推动本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了显著作用。

  5、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对下级计生协工作指导有力。近3年来,创造了在全国或全省交流推广的典型和经验。

  (二)先进乡级计生协

  1、党委、政府把计生协工作作为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研究、部署和检查。

  2、组织机构健全,有以主要精力做计生协工作的会长或秘书长,有不少于1名专职工作人员,有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3、指导村(居)计生协工作得力、有效,重视村(居)计生协的网底建设和人员培训工作。

  4、广泛开展上级计生协倡导的各项活动,近3年来,有被县级以上计生协推广的典型和经验,在推动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先进村(居)计生协

  1、村(居)计生协的工作得到了党支部、村(居)委会的重视和支持,能参与有关事项的决策,有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2、理事会具有代表性和议事决策能力,有群众威信高、工作能力强、热心做计生协工作的会长或副会长,有得力的秘书长,建立了学习、例会等相关工作制度,坚持活动经常化。

  3、村(居)有会员之家、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有一支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积极参加计生协活动的会员队伍。有工作计划、制度和档案,会员入会有手续,有会员名册,发放会员证,并收缴会费。

  4、组织会员带头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政策,带动广大群众积极开展各项宣传、服务和村(居)民自治活动,是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和群众公认的基层工作生力军。

  (四)先进企事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

  1、企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成立3年以上,工作得到了企业和有关部门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有必要的活动经费和活动场所。

  2、计生协组织网络健全,有经会员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有一支带头实行计划生育的会员队伍,有一名负责计生协工作的会长或秘书长,能经常开展活动。

  3、组织会员带头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围绕职工的需求开展生产、生活、生育和生殖健康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和有关部门解决职工实际困难,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先进会员

  1、先进会员在加入计生协3年以上或不足3年但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包括各级计生协理事、常务理事、会长)中产生。

  2、认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缴纳会费,积极参加计生协的各项活动。

  3、充分发挥自己的威望和影响,积极推动计生协建设的发展。

  4、带头学习、宣传、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思想互助,带动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5、在带领群众少生快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建设和谐社区、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等各项活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六)先进志愿者

  1、先进志愿者在热心参与计生协工作2年以上或不足2年但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志愿者中产生。

  2、积极支持和参与计生协的活动。

  3、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专长和能力,在推动计生协各项活动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4、在计生协倡导的公益活动中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七)先进工作者

  1、先进工作者在从事计生协工作3年以上的在职人员中产生。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热爱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忠于职守,积极进取,成绩突出。

  3、钻研业务,有开拓精神,所负责的工作得到了组织的肯定和群众的好评。

  4善于探索、调查研究、总结,所抓的典型和经验受到认可并推广,在当地起到了示范作用。

  5、遵纪守法,任劳任怨,廉洁奉公,办事公道,受到组织和群众的公认。

  三、名额分配

  先进计生协地级 个、县级 个、乡级 个、村级 个、企事业 个;先进工作者 名、志愿者 名、会员 名。

  四、评选方法与要求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直机关计生协,解放军、武警部队计生办,严格按照分配的名额和评选标准自下而上逐级进行评选,统一上报中国计生协。计划单列市参加所在省的地级计生协评选,县以下单位和个人由计划单列市计生协评选上报。解放军、武警部队、中直机关评选先进单位参照上述相关标准评选。

  2、中国计生协对各地评选上报的先进单位、个人名单进行审查核实,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给予表彰。

  3、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上报单位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要认真考察、听取基层计生协和群众的意见,经过常务理事会讨论确定,通过有效方式予以公示。申报材料由会长签发,加盖公章。

  4、对违反推荐条件,评审程序,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一经举报和查出,立即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5、在评选工作中,严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不得收、送礼品礼金,如有违纪现象将严肃处理。

  6、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填写名册和登记表,请从中国计生协网站直接下载表格样式。受表彰的单位按地、县、乡、村(居)、企事业和流动人口计生协的顺序填写“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名册”(附件1);分别填写“全国计生协先进单位登记表”(附件2);受表彰的个人分别填写“全国计生协先进会员(志愿者、工作者)名册”(附件3)、全国计生协先进会员登记表(附件4)“全国计生协先进志愿者登记表”(附件5)、“全国计生协先进工作者登记表”(附件6)。

  7、受表彰单位、个人“名册”和“登记表”的填写,单位名称和姓名要核对准确,打印成册,先进地、县级计生协需另附1500字的主要事迹。所有材料一式1份,签字盖章(包括电子版)后,务必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中国计生协国内工作部组织处。

  联系单位:中国计生协国内工作部组织处

  联 系 人:王东风  吉 哲

  联系电话:010-84657970,010-84657979(传真)

  电子邮箱:winbe@163.com,ada1985jz@yahoo.com.cn

  表格下载地址:www.chinafpa.org.cn

  附件:

  1、全国计生协()级先进单位名册

  2、全国计生协()级先进单位登记表

  3、全国计生协先进会员(志愿者、工作者)名册

  4、全国计生协先进会员登记表

  5、全国计生协先进志愿者登记表

  6、全国计生协先进工作者登记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 

                  二○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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